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9-01-22 16:03:13 | 作者:郴州市苏仙区图书馆 | 阅读次数:1074次

郴政发〔2019〕1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机构改革涉及市政府规章规定的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湘政发〔2018〕29号)、《郴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平稳有序调整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推进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现就机构改革涉及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现行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郴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规章规定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县市区行政机关承担规章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规章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职责已调整到位、下级行政机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的,由《郴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承担该职责的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

三、实施《郴州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制定、修改、废止规章,或者需要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四、实施《郴州市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行政机关要抓紧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五、各级行政机关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特别是做好涉及民生、应急、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工作。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划入、划出职责的行政机关要主动衔接,加强协作,防止工作断档、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郴州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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